0411-82645791、84612365、15942882509 3505395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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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5 09:16:00
【中喜财税专家每日一题(9月25日)】
【中喜财税专家每日一题(9月25日)】
问:财税〔2016〕36号附件2军转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起,提供的应税服务三年内免增值税,这个条款不能使用了是吗?
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招用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如果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对于2019年1月1日之前已经招用的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过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财税[2019]21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财税[2019]21号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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