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11-82645791、84612365、15942882509 3505395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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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4 10:29:32
【中喜财税专家每日一题(10月14日)】
【中喜财税专家每日一题(10月14日)】
问:
普通合伙企业持股平台合伙人GP、LP均为自然人。合伙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现已过解禁期,现合伙企业合伙人拟进行股权转让,需要缴纳哪些税?与在二级市场转让股票一样吗?有什么区别?
答:
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三)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有限合伙转让限售股的所得,穿透到每一个合伙人纳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等相关规定,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并且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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