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11-82645791、84612365、15942882509 3505395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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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6 10:30:26
【中喜财税专家每日一题(10月16日)】
【中喜财税专家每日一题(10月16日)】
问:
仓储企业和甲企业(存货人,卖家)、乙企业(提货人,买家)签署仓储合同,约定甲企业委托,乙企业支付存储费,收取发票,是否可行?
答: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04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这是一个双方合同而不是三方合同,建议采用以下的两种方式修改合同:1.委托人改为乙企业,发票未来开给乙;2.委托人仍为甲,但合同约定甲是代乙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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