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23 10:40:51
【中喜财税专家每日一题(10月23日)】
问:
1、合伙企业是一家上市公司的持股平台,现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转让其合伙份额,1、是否可以平价转让合伙份额?2、转让时涉及哪些税费?3、转让后由新的合伙人享有原合伙人持有的上市公司的限售股(限售股已解禁,合伙企业未出售),那么是否可以由新的合伙人在后期合伙企业出售限售股时再进行增值税及个人经营所得的清算?
答:
1.转让合伙份额的价格至少不应小于合伙份额对应的合伙企业净资产额。如果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合伙企业的账面净资产价值可能远小于公允价值,税务机关有可能核定,因此平价转让存在重大风险。
2.转让合伙份额不等于转让限售股所有权,限售股所有权仍然归属于合伙企业。因此合伙企业在未出售限售股之前,各合伙人都不会产生转让所得,在出售限售股后,再进行个人所得的计算。
3.转让限售股的增值税由合伙企业缴纳,新合伙人不承担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