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11-82645791、84612365、15942882509 3505395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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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7 09:46:07
【中喜财税专家每日一题(12月3日)】
【中喜财税专家每日一题(12月3日)】
问:收到19开具的发票并于19年认证,现需退货重开,如何操作?
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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