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11-82645791、84612365、15942882509 3505395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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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3 15:55:09
【中喜财税专家每日一题(1月11日)】
【中喜财税专家每日一题(1月11日)】
问:
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能否选择差额征税方式?
2.一般纳税人如果选择差额计税,是否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答:
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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