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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6 09:39:30
科创板定位:专项说明说什么
科创板定位:专项说明说什么

  前言:

  2020年12月4日,上交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新审核规则》”)。根据上交所介绍,本次修订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落实新《证券法》相关规定;二是与新修订、新发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等其他规则进行衔接;三是包括对上市委暂缓审议的情形、时间及次数作出明确规定等的其他修改。

  在上述修订内容中,关于“发行人出具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专项说明”的规定因直接涉及科创板拟上市主体的科创属性认定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根据《审核规则》第十九条,“发行人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结合科创板定位,就是否符合相关行业范围和科创属性要求等事项进行审慎评估,并提交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专项说明;保荐人应当就发行人是否符合相关行业范围和科创属性要求等事项进行专业判断,并出具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专项意见。”

  针对上述需由发行人和保荐人出具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 以及专项意见(以下简称“专项意见”) ,2020年3月27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提供了基本的示范格式。尽管如此,示范格式较为概括精炼,不同企业的具体情况又千人千面,且科创板审核的相关规则互相关联,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在此前提下,如何把握监管机构的审核要求,整体性、针对性地准备专项说明仍然是发行人需要着重费心的重要课题。我们结合过往项目中的经验以及上交所在以往问询案例中所关注的科创属性相关要点,我们就专项说明中需要考虑的相关事项梳理如下,以供参考:

  一、 所属行业领域《暂行规定》对发行人所处的行业领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即发行人应当属于七类指定行业领域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1]。更进一步地,《暂行规定》还在专项意见的参考示范格式中要求发行人明确其所属行业领域、提供相关归类依据,并要求保荐人就发行人主营业务与所属行业领域的匹配情况发表核查意见。对于发行人而言,确定所属行业领域的工作应当充分建立在贴合公司主营业务的基础之上,包括需要充分考虑行业内竞争对手对自己的行业领域定位。若是单纯就近选定某一指定行业作为其所属行业领域,或明显和竞争对手的行业定位存在显著差异,亦或强行拔高主营业务的“科技含量”以附会《暂行规定》对于行业领域的要求,则很有可能受到上交所等监管机构的质疑。例如,在针对北京M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首轮问询中,上交所就要求发行人披露:“公司行业定位为大数据行业而不是文化传媒类的商业合理性,是否存在误导性陈述,是否符合科创板行业选取标准”,在两轮审核问询和回复后,该公司及其保荐人提交了撤回发行上市的申请。值得注意的是,鉴于发行人的所属行业领域与其业务模式以及核心技术密切相关,在确定了所属领域后,发行人还需要在披露文件中对核心技术的先进性以及核心技术在业务模式中所起到的作用进行披露。因此,在确定行业领域的同时,需要充分梳理核心技术所在的技术领域并确保该等技术领域和行业领域的匹配度,否则也难以获取上交所的认同。例如,在上海T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次科创板上市申请过程中,发行人将自己定位为“基于自主核心产品的专业技术集成服务商”的同时却未能清晰披露“专业技术集成”的内涵、与通常理解的“技术集成”的差别以及是否属于一站式网络销售的一种方式。因此,科创板上市委审议认为:“发行人未能准确披露业务模式和业务实质,未能准确披露其核心技术及其先进性和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的情况”,并对其此次科创板上市申请予以终止审核。二、 科创属性指标除了所属行业领域以外,《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还对发行人提出了“科创属性指标”的硬性标准,其中第四条为一般条款,从研发投入、发明专利以及应收增长三个方面对发行人同时作了具体要求;但若发行人达到了第五条所设定的特殊指标,则不受第四条中相关指标的限制。根据《暂行规定》,专项说明需要对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属性指标进行说明,相关要点如下:

  01研发投入情况物质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根据《暂行规定》第四条,发行人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比例应当大于等于5%,或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金额大于等于6000万元。然而,简单地披露研发支出总额很可能还不够,发行人还需要考虑对该等研发投入进行更为明确的拆解。例如,在针对烟台R股份有限公司的首轮问询中,上交所就明确要求发行人披露:“(1)研发费用的主要构成及变动原因;(2)人工成本变动与研发人员人数、薪酬水平、人员结构变动是否匹配;(3)2018年物料消耗大幅增长的原因,与研发项目的匹配关系;(4)技术服务费的产生原因,是否存在委托研发,委托研发的内容、服务提供方的相关信息以及是否具有关联关系,权利义务安排、技术保密措施及责任划分。”从该等问询来看,若要进一步证明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先进性、持续研发能力等,研发投入满足《暂行规定》第四条的要求只是一个起点,发行人需要考虑对研发投入进行颗粒度更为细化的阐述,例如:研究人员全年工资薪金;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研究开发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调试费用,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所发生的费用;与其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等。

  02发明专利情况根据《暂行规定》第四条,发行人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应大于等于5项。“5项”是个门槛,但在门槛之上,发行人需要考虑披露的事项远不止专利数量而已。根据我们的经验,专项说明中,发行人至少还应当针对以下方面进行充分的考量:

  ●  发明专利数量:与研发投入情况类似,5件发明专利的要求更多地体现为一个“门槛”。为了证明自身符合证监会针提出的“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的要求[2],发行人还需要考虑将其所持有的专利数量与同行业中其他企业相比对,以证明其在数量上的相对优势。例如,F股份有限公司曾在其第一轮问询回复中披露:其已取得了29项境内专利,其中发明专利5项,实用新型专利24项;取得已授权境外专利13项,全部为发明专利;正在申请的境内外专利合计124项。尽管数量上看上去过关,上交所仍在第二轮问询中要求发行人说明“发行人专利数量相比较少且报告期内核心技术人员发表论文数量迅速减少,发行人在研发能力及技术先进性方面是否具备竞争优势,是否具有持续创新能力”。●  形成主营业务收入:在满足发明专利数量的基础上,发行人还需要证明相关发明专利与主营业务之间的关联关系。换言之,上述要求意味着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服务/产品中应当存在对相应专利技术的应用。对于该等应用的具体情况,上交所也会要求发行人予以披露。例如,2019年11月14日,上交所发布了关于终止B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审核的决定。在该决定中,科创板上市委员会审议认为:发行人业务模式和业务实质、核心技术及技术先进性以及核心技术在主营业务中的应用情况披露不充分、不准确、不一致。关于发明专利与主营业务收入的匹配性,则需要结合发明专利所处的具体技术领域、主营业务收入来源、主营业务模式等多个角度加以考量。●  专利权属情况:根据《暂行规定》的要求,专利权属情况是保荐机构必须核查的内容。除此以外,发行人专利的权属情况(尤其是涉及核心技术的专利权属情况)还直接涉及对于发行人“独立持续经营能力”的认定。根据《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发行人应当“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若涉及核心技术的专利权由发行人之外的其他主体持有,则上交所可能认为发行人在核心技术方面存在技术依赖,进而对“独立持续经营能力”产生质疑。在该项中,需要着重注意发行人是否存在产学研合作项目的情况。产学研合作是落实高校等研究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提升企业科创属性的利器,然而,在产学研合作的过程中,如何解决专利权属共有或为高校所有企业仅有独家许可权所导致的专利权属“非独立”的问题,如何确保企业能够充分自主地运用产学研的成果为科创属性添砖加瓦,是值得深入探讨的话题,我们在【科创新自测题:产学研之专利权属篇】一文中做过讨论,后续也会结合近期产学研用领域的发展进行更为深入的探讨。●  专利诉讼情况:根据《暂行规定》的要求,专利诉讼情况也是保荐机构的必核内容。除此以外,发行人专利的诉讼情况也会影响对于发行人“独立持续经营能力”的认定。在广州B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例中,发行人作为被告共涉及4项专利侵权诉讼,原告要求赔偿金额合计约2.5亿余元,并要求其停止在云分发产品及服务中使用涉诉专利,该等诉讼在申请上市期间均为未决案件,有基于此,上交所在第四轮审核问询中直接要求发行人“论证上述诉讼事项及专利无效宣告事项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

  03营业收入增长情况《暂行规定》第四条要求,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应当大于等于20%,或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金额应大于等于3亿。如上所述,在披露相关营业收入的同时,发行人也需要注意核心技术在相关营业收入中所起到的作用。倘若营收增长的主要部分来自于不涉及核心技术的一般性业务,则上交所也会对发行人是否具备科创属性提出质疑。此外,发行人营收毛利率等数据也会涉及对发行人核心技术先进性的认定,进而影响上交所对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判断。在前文所述上海T股份有限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发行人披露的“特种化学品(含自主品牌和第三方品牌)销售收入”占其“核心技术相关的产品和服务收入”的60%以上。而对于为何将第三方品牌产品的销售收入纳入“与核心技术相关的产品和服务收入”,发行人并未提供合理解释。此外,该等“特种化学品(含自主品牌和第三方品牌)销售收入”在报告期内的毛利率大幅低于发行人主营业务整体毛利率,发行人亦未能充分披露其核心技术的先进性。对于发行人的上述披露内容,上交所在终止上市审核的相关决定中表示不予认可。

  04例外情形《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了发行人科创属性的例外性指标,只要发行人充分证明自身符合五项科创属性评价标准中的任意一项,即被认定为符合《暂行规定》关于科创属性指标的要求[3]。相较于《暂行规定》第四条设定的一般性指标,第五条所设定的例外性指标其实对发行人在特定方面的科创表现提出更为严苛的要求,尤其是在发行人严重不符合一般性指标的情况下,根据目前的实践,上交所在认定是否符合相关情形时将会非常审慎。在近期的长沙XJ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上市申请案例中,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其拥有53项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进而表示自身符合科创属性要求的相关指标,但发行人近三年的研发投入占比仅为5.23%,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研发指标。对此,上交所在首轮问询中要求发行人“逐项梳理所列53项发明专利,说明是否和核心技术相关”,并在第二轮问询中要求发行人说明“发行人研发投入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并就媒体相关质疑逐一进行说明,如认为满足常规3项指标请进一步提供客观、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发行人的研发投入和发明专利数量等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很有可能会导致科创板之路的终止。综合上述内容,《暂行规定》对科创板定位专项说明的各项具体要求,同时也涉及《新审核规则》等多项科创板上市审核规则,可谓“见微而知著”。对于发行人而言,科创板定位专项说明的准备工作,需要站在科创板上市整体性工程的角度进行系统性的谋划工作,扎实的技术基础、早期的科创力布局、对上市整体计划进行通盘的考量和把握,一个都不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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