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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9 14:50:36
财务实务操作(上篇)
财务实务操作(上篇)

  相信每一个财务人员,提起递延所得税,当期所得税都头疼不已。递延所得税的概念确实比较难懂,书本里的“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所得税税率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听起来容易,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如果依照会计准则严格进行账务处理的话,尤其是充分遵循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的谨慎性原则,那么,就非常容易产生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也就会形成递延所得税。

  纳税调整又分为永久性差异的纳税调整和暂时性差异的纳税调整。我们来说说什么是准则与税法的差异,理解一下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

  A公司2016年利润总额100万元,本年度发生了1万元的税收滞纳金支出,做营业外支出处理;

  B公司2016年利润总额100万元,没有发生营业外支出;

  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假设不存在其他事项。

  ①  如果准则和税法从来就没有差异,那么:

  A公司应纳所得税=100万元*25%=25万元;

  B公司应纳所得税=100万元*25%=25万元。

  聪明的各位会计朋友肯定就会想,A发生了1万元的税收滞纳金支出,却抵扣了2500元(1万元*25%)的企业所得税,实际的处罚力度是打了七五折的,这对于老实经营的B是不公平的。

  所以,为了不让违法支出反而还能抵税的不公平的存在,税法规定了税收滞纳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也就出现了如下的处理:

  ②  准则和税法存在差异,那么:

  A应纳所得税=(100+1)万元*25%=25.25万元;

  B应纳所得税=100万元*25%=25万元。

  1万元税收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充分体现了税收公平的原则。但是,这1万元支出实实在在是企业支付的,根据准则要求,确认为营业外支出;根据税法要求,不得作为支出在税前扣除。因此,也就产生了准则与税法的差异,这种差异是永久的(税法不会规定税收滞纳金支出在以后年度可以税前扣除),因此被称为:永久性差异(非暂时性差异)。永久性差异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有了永久性差异,自然有与之对应的暂时性差异,何为暂时性差异呢?

  A公司2016年末应收账款余额200万元(年初余额为0),经公司确认,其中有10万元很可能无法收回,遵循谨慎性原则,计提了10万元的坏账准备。计提坏账后,A公司本年利润500万元。税法规定:企业应在损失实际发生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税前扣除。

  由此可见,A公司2016年末,计提的10万元坏账准备金,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但在实际发生时,经税局审核后允许扣除。计提坏账准备是遵循会计准则的要求,实际发生前不得扣除是遵循税法的要求。在最终坏账真实发生的一刻,准则和税法又同时准予扣除,这就是准则和税法的暂时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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