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11-82645791、84612365、15942882509 3505395108
0411-82645791、84612365、15942882509 3505395108

2023-04-25 11:10:33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业务规则》的公告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业务规则》的公告

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业务规则》的公告

[2023]8号

原文发布日期:2023年4月20日

转载自: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网站

为持续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改革开放高质量发展,优化完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工作机制,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 1 号发布),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业务规则》,经第四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实施。《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管理工作规程》(交易商协会公告[2020]33 号发布)同时废止。

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业务规则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23 年 4 月 14 日    

 

附件: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业务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市场参与主体的存续期工作,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维护银行间债券市场秩序,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 1 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存续期工作是指发行人、投资者、中介机构等市场参与主体,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本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开展的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维护、债务管理与兑付、风险及违约处置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市场参与主体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平等自愿的原则,按照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的自律管理规定和市场参与主体之间的约定(以下统称“按照规定和约定”)开展存续期工作。

市场参与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存续期工作中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发行人应当坚守契约精神,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债务融资工具本金和利息,积极稳妥处置自身债务风险和违约事件,对投资者负责。

第五条 发行人应当及时了解存续期相关工作要求,严格按照规定开展以下存续期工作:

(一)依法合规地使用和管理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

(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落实持有人会议、受托管理人等投资者保护机制;

(四)配合交易商协会、基础设施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等开展存续期工作;

(五)其他交易商协会规定的存续期工作。

第六条 发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各自在存续期工作中涉及的职责。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发行人开展存续期工作。

从事存续期工作的人员应当熟悉银行间债券市场,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良好职业道德。

第七条 发行人应当在发行文件中约定由 1 家主承销商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存续期管理服务(以下统称“存续期管理机构”)。设立主承销商团的,发行人可以在主承销商团中选聘任意 1 家主承销商提供存续期管理服务;未设立主承销商团的,发行人应当选聘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主承销商提供存续期管理服务。存续期内,存续期管理机构发生变更的,发行人应当披露变更情况。

发行人聘请存续期管理机构协助开展存续期工作,不减免自身义务和职责。

第八条 存续期管理机构应指定专门部门或团队、设置专门岗位开展存续期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档案管理机制,并做好日常工作记录。

第九条 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辅导发行人责任人员及相关方及时了解存续期工作要求,并可以按照与发行人的约定开展以下工作:

(一)提示发行人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存续期应尽义务;

(二)协助开展信息披露工作;

(三)在债务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提供专业服务;

(四)协助发行人维护投资者关系;

(五)协助发行人与相关中介机构、基础设施机构、交易商协会等沟通联系;

(六)其他与发行人存续期工作相关的专业服务。

第十条 发行人可以为债务融资工具聘请 1 家受托管理人,保护持有人合法权益。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公正履行以下受托管理职责:

(一)管理及处置担保物;

(二)代表持有人参与债务重组;

(三)代表持有人申请财产保全、提起诉讼或仲裁;

(四)代表持有人参与破产程序;

(五)受托协议中约定的其他职责。

发行人未聘请受托管理人的,持有人可以自行为债务融资工具聘请 1 家受托管理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债务融资工具有信用增进安排的,信用增进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信用增进义务,并按照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存续期内,发行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绿色债券评估认证机构等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执业规范,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并对所出具的专业报告、专业意见以及所披露的信息负责。

第十三条 存续期内,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应当按照约定行使权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并通过合法合规的途径维护自身利益,不得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不得破坏银行间债券市场秩序。

第十四条 发行人可以通过置换、同意征集、现金要约收购等机制,主动管理存续债务融资工具,优化自身债务结构。市场参与主体实施主动债务管理,应当遵守交易商协会相关业务规则。

第十五条 债务融资工具发生违约或偿付风险的,发行人应当积极履行约定的偿债义务,不得以转移资产、隐匿财产、虚构债务、虚增对外担保、虚增投资,或破产前剥离、转移、抵质押有效偿债资产等方式恶意逃废债务。

第十六条 存续期管理机构应按照交易商协会要求对以下情况进行监测、排查,并及时向交易商协会报告:

(一)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二)发行人、信用增进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情况;

(三)持有人会议、投资者保护条款等触发、落实情况;

(四)债务融资工具付息和兑付资金落实情况;

(五)影响债务融资工具信用风险的相关信息;

(六)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处置情况;

(七)其他交易商协会要求的与存续期工作相关的事项。

发行人、信用增进机构、破产管理人等应当配合存续期管理机构的监测、排查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凭证等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交易商协会对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工作实施自律管理,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工作规程、业务指南、工作通知等,保障存续期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针对存续期工作中的具体事项,交易商协会可根据自律管理需要,对市场参与主体及相关人员实施有针对性的日常管理。相关机构及人员应当配合。

第十八条 存续期工作中,市场参与主体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履行存在纠纷的,可以向金融市场机构投资者纠纷调解中心申请调解。

对于市场参与主体及相关人员存续期工作中的严重违约失信行为,交易商协会将予以记录,并将相关信息报送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市场参与主体在存续期工作中违反本规则及相关自律规则规定的,交易商协会可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处分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管理措施实施规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市场参与主体及相关人员在存续期工作中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交易商协会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报告。

第二十一条 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承继方按照本规则对于发行人的要求开展存续期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交易商协会对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参与主体的存续期工作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无特别规定的,适用本规则。

资产支持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类产品的存续期工作相关事宜,由交易商协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管理工作规程》(交易商协会公告[2020]33号发布)同时废止。


辽宁华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安路华晟花园32号楼3单元602。 2、大连市开发区发展大厦766。 All rights reserved. 辽ICP备16016642号. Build Id:kilino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