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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3 10:22:07
侃一侃固定资产投资审计那些事儿
侃一侃固定资产投资审计那些事儿

  最近,小编发布的一篇名为《“以审计结果为竣工结算依据”被全国人大取消》的文章,在公众号再次引发热议。短短1天多的时间里,阅读量就超过了三万五千余次。这说明此前“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这种做法具有相当广泛的普遍性,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审计机关、中介机构,还有不明真相的吃瓜群众对此都很关注。

  事实上,全国人大法工委做出的这个函已不是新闻,而是一桩旧闻。这个函在2017年6月就已经对外公布。同年的三、四季度,审计署对各地今后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工作方向也进行了定调,这里就不多做介绍了。

  回到文章开头,为什么一封一年前的函,到现在还能引起如此广泛的关注?其实认真读一下文章的跟帖就可以感受到。总结一下跟帖的主要观点:一种是有人担心,取消了“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失去了审计的监督,最终会造成国有资金的损失或浪费;第二种则是认为此举卸下了审计机关的包袱,让审计回归了监督的本职,于工程造价本身而言,回归了市场属性。两种观点都有各自的出发点。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侃一侃工程竣工结算和固定资产投资还有审计的那些事儿。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简称固投审计,好像是句废话,好吧,这里省略吐槽400字。一些地方喜欢把固投审计进一步直观的、简要的说成是工程审计,外行人一看好像问题也不大。别小看固投和工程这两字的变化。引用一个财务上的例子:说A公司把会计人员所在的部门称为财务部,B公司则称为会计部,问A、B两家公司,哪家对财务工作更重视?答案是A公司,因为财务部包括了记账、分析、预警等多种职能,而会计部通常只包括记账这一单一职能。用这个例子来比较固投审计和工程审计的区别,就显而易见了。

  固投审计是对固定资产投资领域财务收支的合法、真实、效益的监督,涵盖面广;工程审计通常则仅指对某项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造价进行审核,其涵盖面窄。当然,名字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内涵!很多时候,很多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的县区政府(请勿对号入座)认为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就是工程审计,这就人为的缩小了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的范围,也就造成了长期以来,许多地方政府过分强调审计对造价的干预和控制。地方政府出于对国有资金使用的谨慎性考量,用审计(行政)手段干预工程造价的结算工作,以达到节约资金的目的,应该说出发点是好的。但却违背了基本的市场经济和法治理念,也就是吃瓜群众所谓的“行政手段干预了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市场行为”。说人话就是“我造房子他付钱,干别人啥事儿?”

  “理非理,讲道理”,有了上面的分析,是不是感觉脉络开始有点儿清晰了?是不是开始逐渐明白全国人大做的决定的内涵了?全国人大的决定,其实是纠正了之前一些地方一些领域的不当做法,把市场、把法治回归到本来的位置。此处应当有掌声,掌声送给全国人大。

  言归正传,全国人大取消以审计结果为竣工结算依据,其本质是说审计机关不应插手工程价格的结算工作。换言之,工程价款的结算工作应当是建设单位的责任、是建设单位的责任、是建设单位的责任,此处不是我结巴了,是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在工程结算,包括付款时,建设单位有责任依靠自身的力量(你自己有土建、水电、通风、给排水、市政等等等等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或聘请中介机构来确定工程结算价格和付款金额。不多付也不少付一分工程款的原则没有改变,只是责任主体从原先的审计机关,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三方关系变成了或者说回归到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两方关系上来。那么问题来了,很多人就担心,没有了审计这个上咬天,下咬地,中间咬空气的大狼狗来看着这财主家的钱袋子,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当然还有故意要来刷一下存在感的监理单位,沆瀣一气合伙坑财主家里钱咋办?

  我们先不直接回答这个问题。先想想,一般说到工程建设,首先我们想到政府的主管部门是哪些?抛开审计不谈,至少有住建、发改、环保、国土、财政这些部门吧?这些部门,有的管立项、有的管预算、有的管用地、有的管招投标等等。如果这些部门把监督的环节都做到了环环相扣,一丝不苟,那你还会认为离开审计就会生不如死吗?

  我们再回到审计这个话题上来。其实,审计机关要做的,应该是在某个工程项目终结后或者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其他专项审计(调查)中,来全面审视某一个工程或某一批工程在前期手续,过程管理,造价结算方面存在的问题。造价只是一方面,是一种表象,造价高还是低,这是市场行为。造价高并不代表一定就是浪费国有资金,造价低也不意味着一定节约国有资金。毛爷爷、邓爷爷都说过要“实事求是”,怎么就能以钱多钱少来衡量好坏呢?况且,只有通过审视一个或一批工程项目的全局,才能把责任明确。如果只是单纯的审计造价,审计过程中发现虚假签证,发现高估冒算,发现跑冒滴漏,建设单位两手一摊说审计你真厉害,这都被你发现了,我们能力真不行,幸好有你们把关,施工单位太可恶了,我们没有责任,你不要处罚我们。作为审计的你,明知对方睁着眼睛说瞎话,但你好像也没什么理由反驳,表面上只能装作很享受他们的捧杀,是不是还会觉得你审减了多少多少亿工程款而自豪或有成就感吗?

  所以无论是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也好,还是简称工程审计也罢。刚才说了,名字不重要,重要的,是内涵。这个内涵,就是要以问题为导向,这才是审计的真谛,不管审计两个字前加什么定语。有了问题,我们才能明确责任,才能把处理不了的问题移交给发改、国土、财政、环保,当然还有杀手锏—移送给监察委员会、检察院来处理。到时候根据审计移送的线索,发改、国土给建设或者施工单位罚个款;监察委员会留置,检察院立案、起诉个把责任人员,这就热闹了。

  这里还要再强调的是,建设单位决不能以没有能力或能力不足为由,把造价审核工作推脱给审计机关,这也是很重要的一点。建设单位内部应该建立健全工程造价的审核机制,这项工作可以是内部审计部门,也可以是其他独立于业务的专职部门。比如一些大型的民营房地产开发企业,内审部主抓内部控制执行和经营绩效的审计监督,诸如造价审核的工作由“合约部”主抓,这里不展开讨论。

  如果是内审部门(包括企业内审和乡镇街道的内审),他们不是审计机关的组成部分,如果由其负责本单位的造价审核工作,不违背法律精神。事实上,审计机关被一些地方政府“内审化”是造成今天这一局面的原因之一。根本上则是地方党政领导人对审计机关的法律地位缺乏正确认识造成的。

  说到这里,相信已经很好的解释了许多人心中的疑惑和不安。按理说,写到这里可以结束了,不过我的心头却掠过一丝不安。

  于地方政府而言,全国人大的这个决定,可能不代表审计机关不继续插手工程结算工作,或者说不代表政府不继续插手工程结算工作。从地方政府的立场出发,尤其是市和县区级的地方政府,很有可能采用一些诸如不在合同中明确由审计机关主导工程结算工作,但实质上仍由审计机关或其他政府部门以协调工程结算为名,继续干预工程结算工作。如果不对地方政府的这种变相折中手段采取必要措施,恐怕这就还只是一个停留在纸上的决定。广大从事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的干部,依然无法甩掉包袱轻装上阵,聚焦主责主业到还是其次。倘若如此,那岂不是严肃的法律问题变成了文字游戏?那将是法治精神和市场经济的巨大灾难。希望我只是杞人忧天。

  写在最后,写作此文主要是看到了公众号推送的文章跟帖比较热烈,我本人也写了大段的回复。觉得还不过瘾,觉得没有把事儿说透。于是就有了这篇拙作。本人多年来从事政府审计工作,算是四分之三个学院派,一些固定资产投资领域的专业知识可能理解上有所偏颇,如有说错的地方,欢迎指正。文中有些理解或表述可能对广大长期从事固定资产投资领域的审计干部存在些许误会,在此表示歉意,你们开展的大量工作是非常值得尊敬的,我没有任何亵渎或不敬之意,如有任何冒犯,请务必不要放在心上。再者,本人思维跳跃性较强,因此把论述性的文章散文化了,在此请各位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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