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内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营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并确认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包括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是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一定期限内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的审计。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当被审计领导干部因晋升、调任、辞职、免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所任岗位时,内部审计部门对其任期期间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的审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各级行应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授权主体
商业银行内部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一般由内部审计或稽核部门根据人力资源部门的要求负责实施。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总行任命的干部,由总行内部审计部门根据人力资源部门的委托负责实施,根据需要,总行也可出具《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委托分行对总行管理的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由分行任命的干部根据分行人力资源部门的委托由分行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实施。
审计对象
商业银行内部领导干部,即内部中高级管理人员,一般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 总行直属分行或一级分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
★ 二级分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
★ 支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
★ 总行部门及总行直属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直属学院主要负责人;
★ 二级分行及以上机构具有经营管理权限,并能对全行经营效益产生重大影响或掌握重要资产的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具体被审计对象由各级人力资源部门根据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有关规定,以及本行干部管理的需要确定。
★ 境外分行(子行)、我方派驻控股机构的专职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境外代表处首席代表;
★ 属地监管部门要求或总分行认为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管理人员。
组织方式
商业银行内部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应当纳入各级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内容,在制定年度计划时要预留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
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内部管理规定和需要安排,或者根据总行党委或高级管理层的用人意向,在内部中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时,以书面形式向内部审计部门发出经济责任审计建议书或委托书。
总行内部审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划分,直接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或交由分行内部审计部门或审计分局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由审计主办单位发送。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部门对所承担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质量负责。
分行内部审计部门组织实施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由分行内部审计部门对所承担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质量负责,总行内部审计部门承担管理、监督和业务指导的职责。
经济责任审计可以采用现场审计和非现场审计相结合的方式。如果已有审计成果能够覆盖被审计领导干部分管的主要业务和任职期间,能够对其经济责任和职责履行情况进行全面客观评价,经内部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用非现场审计方式。
审计原则
★ 客观性原则
指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经营管理权的行使和任期经济责任的承担情况所作的审查、判断、分析和评价,应当基于客观立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准绳,客观公正地做出审计评价。
★ 独立性原则
指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工作计划或委托,派出审计组独立进行审计,被审计单位必须全力支持和配合,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工作条件,审计行为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涉。
★ 相关性原则
指审计人员在安排审计计划、制定审计程序、收集审计证据时,应当以是否与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相关联为标准,确定审计重点,划分审计范围。
★ 权责对应原则
指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职责权限,评价其职责履行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范围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