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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7 13:28:11
看案例,学审计,关于融资性贸易
看案例,学审计,关于融资性贸易

  近几年,以商品贸易为平台,夸大贸易背景或虚构贸易背景的融资行为不断浮出水面,很多银行及在融资贸易中提供资金的国有企业均承担了巨大的坏账损失,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作为国有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应研究、掌握融资性贸易的实质、风险及其模式,以便在审计实务中能够敏锐地识别出融资性贸易,为帮助企业履行好国有资产管理职责、规范经营、防范风险发挥更大的作用。

  01

  国有企业融资性贸易的概念及产生根源

  1.国有企业融资性贸易的概念

  融资性贸易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及融资环境的转变而出现的一种新型贸易,主要是由于一些中小型民营企业没有足够的资金信用,无法通过银行融资解决资金紧张问题,而有资金实力的大中型国有企业具有良好的银行信用可以获取大额的银行融资。双方经过协商,国有企业向小型民营企业指定的上游供货商先垫付资金进行货物采购,按照使用资金的期限及双方约定的利率,通过购销差价的方式获得一定的价差。这种以融资为目的、以商品为载体,以贸易为手段,放大自身规模的贸易就是融资性贸易。

  2.产生根源及发展过程

  首先,受国家稳健的货币政策和银行收紧信贷规模等因素影响,从事钢铁、铜、铝等大宗商品贸易领域的民营资本对资金极度需要,但由于其银行信用不足,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而直接从市场进行融资不但程序复杂而且成本较高,因此民营企业就将视野转移到资金较为充裕、银行信用度较高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上。其次,受全球经济环境影响,自2012年以来,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效益明显下滑,出于领导人员绩效考核需求,各企业均肩负着做大规模和业绩增长压力,融资性贸易可以在短期内为企业带来较高的营业收入和经济效益,因此,多数国有大中型企业虽然清楚融资性贸易存在风险,但仍然冒险开展该项业务。

  于是,大中型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很容易达成合意,大中型国有企业变身为民营企业的“影子银行”。由此,融资性贸易扩张迅速,根据审计署公告显示,2012-2013年,仅中船工业成套物流有限公司一个公司就以融资性贸易方式对外出借资金40亿元,由此可知,整个国企系统融资性贸易有多大规模。

  但是,近几年,国有企业因融资性贸易遭遇损失事件频发,暴露出大量问题,引起各方关注。国资委2013年4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大宗商品经营业务风险防范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2014年12月下发了《关于中央企业融资性业务风险有关情况的通报》,依次提出要求中央企业严控融资性贸易业务、严禁开展各类形式无正常商业实质的融资性业务;2017年7月,又提出了对违规融资性贸易要坚持“零容忍”。

  02

  国有企业融资性贸易存在的风险

  1. 资金损失风险

  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融资性贸易中,货物和资金都不由自身控制,稍有不慎就会“钱货两空”。首先,通过融资性贸易获取资金的民营企业通常是资信状况差的小企业,它们抵御系统性风险能力弱,一旦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或商品价格发生较大波动,极易出现财务危机,进而引发资金链断裂,无法归还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资金。其次,国有大中型企业缺乏完善的信贷管理和风控体系,在调查对方背景时无法全面评估控制风险,极易留下隐患。再次,国有大中型企业没有权限监管民营企业银行账户,一旦贸易出现问题或者民营企业诚信出现问题,资金链断裂,国有企业将蒙受巨大经济损失。

  2.法律和税收风险

  融资性贸易形式多样,有一部分融资性贸易只是“走单、走票、不走货”,即只签订合同而无实物交付行为。由于未发生真实交易行为,企业与贸易伙伴之间互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很可能会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发票。国有企业对外提供的资金如来自银行贷款或债券融资,会因资金用途与贷款合同及募集说明书所述不符而发生法律风险;如资金来自票据融资,则会因合作双方不具有真实交易关系而发生法律风险。

  3. 经营风险

  从事融资性贸易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主营业务多数并不是贸易,但其发现融资性贸易可以在不花费多少人力和精力的情况下就能实现“规模”和“利润”的双丰收,极易形成依赖这种贸易方式完成任务指标的惰性,影响了国有企业自身的发展。即便自身有良好的主营业务,也会因将大额的资金用于了融资性贸易而影响自身主营业务发展,不利于企业市场竞争力的提升和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03

  国有企业融资性贸易的典型模式

  1. 托盘买卖贸易形式

  主要指提供资金的国有企业与买卖双方分别签订采购和销售合同,通过对供应商预付或对客户赊销的方式,为使用资金的民营企业提供资金的贸易形式。这种贸易形式一般会发生真实的货物流转,但提供资金的国有企业不会直接参与货物的流转过程。国有企业的介入,可以使民营企业取得一个支付货款的间隔期,国有企业从而从中收取一定的资金使用费。图示如下:

  2. 循环买卖贸易形式

  主要指通过提供资金的国有企业、使用资金的民营企业及其关联方之间签订内容相同的多份购销合同,形成一个闭合的货物流转线路(实际不发生货物流转),从而帮助民营企业取得在一定时间内的资金使用权。这种贸易形式通常表现为“走单、走票、不走货”,在履行过程中各方均仅出具确认收货的单据、开具增值税发票,实际业务仅为资金的收付,标的货物是不存在的。图示如下:

  3.委托采购(销售)形式

  主要指提供资金的国有企业接受使用资金的民营企业委托,代为采购原材料或销售产品,并将收货、发货、保管和销售等环节交由民营企业完成,或将其中两个环节交由民营企业的关联方完成,自身不直接控制货权。图示如下:

  4. 买卖回购贸易形式

  主要指提供资金的国有企业与使用资金的民营企业订立买卖合同,国有企业先支付货款取得商品的所有权;同时双方约定在一定期限后,民营企业再以高于当前交易的价格将商品买回。此种贸易形式相对来说比较简单。图示如下:

  04

  国有企业融资性贸易审计方法及审计实务案例分析

  1.通过贸易链条中的关联关系审查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时,应了解被审计单位是否以贸易为主营业务,并选取其主营贸易商品作为标的物,对其供应商、客户信息进行整理,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信息手段查询供应商与客户之间是否为关联企业,二者是否在同一个城市、相距远近,查看合同的结算条款是如何规定的,确认是否属于融资性贸易。

  如审计人员在对主营业务为焦炭、钢材、糖等大宗商品贸易业务的公司A进行审计时,了解到该公司的钢坯贸易业务量较大,而且收益不错。根据审计人员审前调查了解,近几年钢贸企业普遍存在资金周转紧张的情况,审计人员怀疑A公司的钢坯贸易为融资性贸易。于是从A公司买卖钢坯贸易业务入手,根据合同台账整理出钢坯贸易供应商和客户的明细表,并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查询,发现A公司的供应商和客户全部为民营企业且二者由同一自然人控股,两者的注册地也在同一个城市。再查看合同结算条款发现:A公司在客户指定供应商的前提下预付全部货款为客户采购钢坯,钢坯由供应商直接发给客户。显然该钢坯贸易为融资性贸易。原来,A公司利用其从上级单位获得付息资金、资金量较为充沛的便利条件,取得资金后通过融资性贸易为民营企业提供资金,并根据提供资金时间长短获取相应的资金使用费。

  2.通过现场监盘存货的方法审查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时,应获取被审计单位的存货账,核实存货增减量与合同成交量是否相符,并对存货进行现场监盘,如果存货存放在第三方库房,审计人员应前往第三方库房查看存货是否单独存放,并查看存货的货权证明确认存货的所有权是否属于被审计单位。此外,还应查看被审计单位的账面有无发生存储费、装卸费等相关费用,因为如果存货真实存在,这些费用是必然要发生的。

  如审计人员在对主要从事贸易业务的B公司审计时,发现该公司存货账面余额较大,尤其是白糖数量竟然有X万余吨,金额X亿元,引起了审计人员的注意,于是调取B公司合同台账、存货盘点表等,并提出要进行现场监盘。B公司相关人员提出白糖存放于距离较远的第三方仓储企业库房,可是审计人员通过调阅合同台账并未见B公司与仓储企业签订仓储合同,查看财务账面也没有发现仓储费和装卸费支出。于是审计人员赶赴第三方仓储企业库房进行了监盘,实际盘点的存货数量与账面数量不符,且仓储企业的货权证明显示货权人并不是B公司,而是B公司的客户。经查证,B公司与其客户开展的是以白糖为标的物的融资性贸易,在贸易过程中,B公司不参与实物管理,只是根据提供资金及占用期限以贸易差价的形式收取一定的资金占用费。

  3.通过合同和发票进行审查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时,应关注购销合同中结算条款是怎样约定的,是直接对商品购销价格进行具体约定,还是仅仅对资金占用费率或手续费率进行约定,并计算商品购销差价是否与交货期长短存在正比关系。应审查被审计单位是否在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后,短期内就开出了金额略高于进货价格的销货发票,同一家企业是否既是供应商也是客户。

  如审计人员在对国有企业C公司审计时,发现C公司与其贸易客户的销货合同中只是约定了销货价格按照C公司从供应商处采购商品的价格确定,同时约定按照X%的年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而对商品销货价格金额并未明确约定。同时发现C公司每次都是在收到供应商开具发票的两日内即开具数量相同、金额略高出一些的销售发票,且在不同时点销售的同种商品价格是不相同的。经查证,C公司与客户的贸易为融资性贸易,C公司参与贸易链条就是为其贸易客户提供资金,经测算,因占用资金的时间长短不同所以同种商品不同时点销售价格不同。

  4.通过交易货物的来源和去向审查

  试想假如贸易背景不是真的,那买卖的货物也应该是不存在的,审计人员可以查看货物是从哪里买的,买入后又转手卖到哪里。如果条件允许,应延伸至供应商或者客户单位,追查供应商货物的进货渠道和客户的货物销售渠道,确认是否存在循环贸易的情况。

  如审计人员在对国有企业D公司审计时,通过调阅合同台账,发现该公司在购入货物前一天就将一批同样的货物以近乎相同的价格转卖给了E公司,审计人员延伸到E公司调查,发现该公司也在同一天把同样一批货物转卖掉了,购买这批货物的正是D公司的供货商,又到供货商处调查,发现供货商卖给D公司的货物确实是从E公司购入。经了解,供货商和收货公司确未进行过货物交割,这是典型的融资性贸易中的循环买卖贸易形式。这样操作的主要目的是协助D公司虚构贸易背景以获得银行贷款,之后将贷款转给供货商和客户使用以赚取手续费,同时可做大D公司贸易规模。

  5.通过大额无动态应收款项挂账追查

  国有企业为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性支持存在很大风险,一旦贸易或市场出现问题,支付的货款很难追回,势必形成大额应收款项,所以内部审计人员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大额无动态应收款项也应予以关注,应获取相关的合同、对方单位签认单等资料,查看合同内容和结算条款,确认长期赊欠的合理性和挂账的具体原因,判断是否为融资性贸易形成的无法收回的长期垫付资金。

  如审计人员在对某销售企业审计时,发现应收账款余额较大,一笔挂账时间3年以上、金额达10亿元的应收款项引起了审计人员注意,于是调取了该笔应收款项涉及的合同、对方单位签认单等资料进行审查。最终查实,该业务实为融资性贸易业务,在整个过程中不涉及货物流转和购销,只是采取虚假销售的方式将资金借出,后因上下游供应商、客户涉嫌诈骗,出现资金链断裂,造成借出款项无法收回长期挂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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