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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9 09:37:01
新金融工具系列准则主要变化解读-连载6
新金融工具系列准则主要变化解读-连载6

  03预期信用损失法的应用原则

  信用损失和预期信用损失的定义1

  在介绍预期信用损失的应用原则之前,先要明确一些基本概念。

  所谓信用损失,指的是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的现值,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由于预期信用损失考虑付款的金额和时间分布,因此即使企业预计可以全额收款但收款时间晚于合同规定的到期期限,也会产生信用损失。

  所谓预期信用损失,则指的是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例如,如果企业合同现金流量为100元,企业预计未来收回80元的可能性为60%,收回90元的可能性为30%,全部收回的可能性为10%,则如果不考虑折现因素,该合同的预期信用损失为:100-(80x60%+90x30%+100x10%)=100-85=15。

  企业在估计现金流量时,应考虑金融工具在整个预计存续期的所有合同条款(如提前还款、展期、看涨期权或其他类似期权等)。企业所考虑的现金流量应当包括出售所持担保品获得的现金流量,以及属于合同条款组成部分的其他信用增级所产生的现金流量。

  预期信用损失的一般模型2

  预期信用损失的一般模型,也可称为三阶段法,除购买和源生的信用减值资产以外(购买或源生的信用减值资产将在后文讨论),预期信用损失的一般模型要求将各类适用减值会计的项目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其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的变化程度,划分为三个阶段中的一个,不同的阶段对应不同的预期信用损失的计算方式和利息收入的计算方式。

  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未显著增加的,划分为阶段一。这里的信用风险,新CAS22明确规定指的是金融工具预计存续期内发生违约的风险(即违约概率),因此,判断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也就是判断资产负债表日的违约风险是否自初始确认以来发生显著的变化。在阶段一下,新CAS22要求企业按照金融工具未来12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减值准备,由此形成的减值准备增加或转回金额,调整当期损益。此外,在计算相关利息收入时,阶段一下要求按照金融资产账面余额(即不扣除减值准备的金额)与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划分为阶段二。在阶段二下,新CAS22要求企业按照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减值准备,由此形成的减值准备增加或转回金额,调整当期损益。此外,在计算相关利息收入时,与阶段一相同,也按照金融资产账面余额(即不扣除减值准备的金额)与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显著增加并且已经发生信用减值的,划分为阶段三。当对金融资产预期未来现金流量具有不利影响的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时,该金融资产成为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与现行CAS22相同,发生信用减值的客观证据主要包括诸如: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重大财务困难、债务人违反合同,如偿付利息或本金违约或逾期等、债权人出于与债务人财务困难有关的经济或合同考虑,给予债务人在任何其他情况下都不会做出的让步、债务人很可能破产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发行方或债务人财务困难导致该金融资产的活跃市场消失等。金融资产发生信用减值,有可能是多个事件的共同作用所致,未必是可单独识别的事件所致。已经发生减值的资产,即信用减值资产,与阶段二相同,应当按照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减值准备,由此形成的减值准备增加或转回金额,调整当期损益。不过,与阶段二不同的是,阶段三的资产在计算利息收入时,要求按照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即扣除减值准备以后的金额)与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金融工具在不同阶段中的转换可能是顺向的,也可能是逆向的。阶段三的金融工具有可能在下一个报告期间转为阶段二,阶段二的金融工具也有可能在下一个报告期间转为阶段一。无论是顺向还是逆向的转换,都要求根据当前所属的阶段对应的方法,计算减值损失和利息收入,相应的差额调整当期损益。

  三个阶段的划分和相应的损失准备计算原则、利息收入计算原则,可用下图表示:

  企业在进行相关评估时,应当考虑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为确保自金融工具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显著增加即确认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企业在一些情况下应当以组合为基础考虑评估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组合的划分不应仅仅局限于账龄,可以是多维度的诸如债务人的行业、地区、规模等,力求将相同或类似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归入同一组合。

  此外,新CAS22对于各个阶段的划分,还特别规定了两项例外规则:


  对于自初始确认后判断为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项目,如果该项目的信用风险仍旧较低,则应当划分为阶段一。如果金融工具的违约风险较低,借款人在短期内履行其合同现金流量义务的能力很强,并且即便较长时期内经济形势和经营环境存在不利变化但未必一定降低借款人履行其合同现金流量义务的能力,该金融工具被视为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

  无论企业采用何种方式评估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通常情况下,如果逾期超过 30 日,则表明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已经显著增加。这个例外规则属于可推翻的假设,即如果企业在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的情况下即可获得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证明即使逾期超过 30 日,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仍未显著增加,则仍旧划分为阶段一。

  因此,结合上述两项例外规则,金融工具在各个阶段下的判断标准可以归纳如下:

  阶段一:•     信用风险无显著增加;或•     信用风险较低(可以直接假设信用风险无显著增加)

  阶段二:•     信用风险显著增加且不属于信用风险较低;或•     逾期超过30天满足“可推翻的假设”

  阶段三:•     已发生信用减值

  如前所述,不同阶段下,对于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原则不同,阶段一计算的是未来12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阶段二和三计算的是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所谓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并不是如字面上所理解的金融工具在未来12个月内将会发生的现金短缺(即未来12个月内的合同现金流和预计现金流的差额),而是指考虑未来12个月可能发生的违约事件将导致的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与之相对应,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指的是金融工具在整个存续期内所有可能发生的违约事件将导致的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换言之,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是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中,仅仅由未来12个月内可能发生的违约事件所导致的部分。

  在判断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时,还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在为确定是否发生违约风险而对违约进行界定时,企业所采用的界定标准,应当与其内部针对相关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管理目标保持一致,并考虑财务限制条款等其他定性指标。


  企业通常应当在金融工具逾期前确认该工具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企业在确定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时,企业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合理且有依据的前瞻性信息的,不得仅依赖逾期信息来确定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企业必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才可获得合理且有依据的逾期信息以外的单独或汇总的前瞻性信息的,可以采用逾期信息来确定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比如前述的逾期30天的可推翻假设)。


  企业在评估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时,应当考虑违约风险的相对变化,而非违约风险变动的绝对值。比如,两个不同的金融工具,其中一个的违约概率由初始确认时的2%变为4%,而另一个由初始确认时的4%变为6%,从绝对值来看,两个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违约概率)变化是相同的(均为2%),但是,如果看相对值,则前者的信用风险变化较大(100%相比50%)。


  企业与交易对手方修改或重新议定合同,未导致金融资产终止确认,但导致合同现金流量发生变化的,企业在评估相关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是否已经显著增加时,应当将基于变更后的合同条款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与基于原合同条款在初始确认时发生违约的风险进行比较。

  购买或源生的信用减值资产3

  如前所述,购买和源生的信用减值资产不适用上述一般模型。所谓购买的信用减值资产,指的是企业在购入金融资产时,该金融资产已经发生信用减值。比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商业银行打包购买不良贷款。所谓源生的信用减值资产,指的是金融资产在初始产生时,已经发生信用减值。比如,商业银行给予某客户一定的贷款额度,承诺未来在额度内该客户可以任意提取贷款(贷款承诺)。当该客户在提款时,已经发生了其他贷款的信用违约事件,但是商业银行并不知晓,仍旧依据承诺将贷款发放给该客户,该贷款在初始发放时就已经发生减值,即为源生的信用减值资产。

  购买或源生的信用减值资产,因为已经发生减值,所以直接按照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计量减值准备,不需要也无必要再进行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的判断。

  金融工具要求按照公允价值初始确认,对于购买或源生的信用减值资产,由于初始确认时已经发生减值,其初始入账价值已经考虑了已发生的信用减值,因此,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仅将自初始确认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累计变动确认为损失准备。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将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变动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即使该资产负债表日确定的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小于初始确认时估计现金流量所反映的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企业也应当将预期信用损失的有利变动确认为减值利得。

  此外,对于购买或源生的信用减值资产,在计算利息收入时,应当按照该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和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其利息收入。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是指将购入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在预计存续期的估计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摊余成本的利率。在确定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时,应当在考虑金融资产的所有合同条款(例如提前还款、展期、看涨期权或其他类似期权等)以及初始预期信用损失的基础上估计预期现金流量。

  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4

  根据预期信用损失的定义,企业应当以违约风险为权重,对金融工具的未来现金短缺的现值(信用损失)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得出预期信用损失。企业应当评价一系列可能的结果从而确定无偏的概率加权平均金额。当然,新CAS22不需要企业穷尽所有的可能性,企业在评估可能性时,只需要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的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未来经济状况预测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对于适用新CAS22有关金融工具减值规定的各类金融工具,企业应当按照下列方法确定其信用损失:

  (1)对于金融资产,信用损失应为企业应收取的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现金流量之间差额的现值。

  (2)对于租赁应收款项,信用损失应为企业应收取的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现金流量之间差额的现值。其中,用于确定预期信用损失的现金流量,应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用于计量租赁应收款项的现金流量保持一致。

  (3)对于未提用的贷款承诺,信用损失应为在贷款承诺持有人提用相应贷款的情况下,企业应收取的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现金流量之间差额的现值。企业对贷款承诺预期信用损失的估计,应当与其对该贷款承诺提用情况的预期保持一致。

  (4)对于财务担保合同,信用损失应为企业就该合同持有人发生的信用损失向其做出赔付的预计付款额,减去企业预期向该合同持有人、债务人或任何其他方收取的金额之间差额的现值。

  (5)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已发生信用减值但并非购买或源生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信用损失应为该金融资产账面余额与按原实际利率折现的估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之间的差额。

  预期信用损失的简易模型5

  预期信用损失的一般模型涉及诸多参数的估计,对于非金融机构来说,这些参数并非轻易能够取得的。因此,新CAS22对于符合条件的资产,允许企业采用简易模型计算预期信用损失。在简易模型下,不需要进行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的判断,直接按照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计量减值准备。

  简易模式仅仅适用于以下资产:

  (1)由《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规范的交易形成的应收款项或合同资产,且该项目未包含《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所定义的重大融资成分,或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规定不考虑不超过一年的合同中的融资成分。

  (2)由《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规范的交易形成的应收款项或合同资产,且该项目包含《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所定义的重大融资成分,同时企业做出会计政策选择,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3)由《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规范的交易形成的租赁应收款,同时企业做出会计政策选择,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在进行上述(2)和(3)项中的会计政策选择时,企业可以针对应收款项、合同资产、应收融资租赁款、应收经营租赁款分别选择简易模型或者一般模型的减值会计政策。

  新CAS22并未提供简易模型下具体计算方式的指引,不过,参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B5.5.35段,企业可以采用实务中惯用的方法计量预期信用损失,其中特别针对由收入准则规范的交易形成的应收款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以举例的方式,提出可以采用“矩阵模型”来计算减值准备。所谓“矩阵模型”其实就是将应收款项按照其信用风险归类(比如账龄),然后每一个类别适用一个减值准备计提比例。该等计提比例应当在历史信息和经验的基础上确定。当然,如前所述,按照信用风险归类不应仅仅局限于账龄,可以是多维度的,诸如债务人的行业、地区、规模等,力求将相同或类似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归入同一组合。

  各类减值准备的资产负债表列报项目6

  新CAS22的减值会计处理适用的范围较广,针对不同类别的资产,其减值准备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报项目有所不同。

  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合同资产、租赁应收款等,其减值准备在资产负债表上作为相关金融资产的抵减项目列示(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资产减值准备(作为资产抵减项))。

  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其减值准备在资产负债表中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不能影响相关资产的账面净值(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其他综合收益)。实际上相当于将累计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中的减值转入当期损益。

  对于贷款承诺和财务担保,其减值准备在资产负债表作为预计负债列示(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预计负债)。

  本节所涉及的新旧准则相关条款比较:

  十、金融工具相关利得和损失的确认

  新CAS22在金融工具相关利得和损失的确认上,与现行CAS22的规定基本一致。主要变化有以下两项:

  01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除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股利计入当期损益外,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以后期间当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应当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留存收益,不得计入当期损益。

  02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与现行CAS22一致,企业在三种情形下,可以将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唯一的变化是,由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该金融负债公允价值的变动金额,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除此之外的其他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该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应当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留存收益,不得计入当期损益。

  之所以如此规定,是为了避免企业因自身信用风险增加(财务状况变差)所引起的金融负债公允价值下降,反而导致在利润表中确认一项利得这种不合理的会计结果。

  不过,如果按照上述规定对该金融负债的自身信用风险变动的影响进行处理会造成或扩大损益中的会计错配的,企业应当将该金融负债的全部利得或损失(包括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变动的影响金额)计入当期损益。这种情况在实务中十分罕见。例如:某银行向客户提供贷款,并通过在市场上发行条款匹配(如未偿金额、还款安排、期限和币种均匹配)的债券来为该等贷款进行融资。同时,该贷款的合同条款允许贷款客户通过在市场上按公允价值购买上述债券并交付给银行来提前偿付其贷款。因此,银行将债券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以减少会计错配(如果不进行该指定,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券(负债)和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含权贷款(资产)将在计量上形成错配)。由于合同规定的提前偿付权利,如果相应债券的信用质量下降(从而导致该负债的公允价值下跌),则银行贷款资产的公允价值也将下跌。该负债(债券)信用风险变化的影响将被一项金融资产(贷款)公允价值的相应变化所抵销。如果在其他综合收益中列报该负债信用风险变化的影响,则将导致利润表中的会计错配。据此,银行应当在利润表中列报该负债的所有公允价值变动(包括该负债信用风险变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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