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11-82645791、84612365、15942882509 3505395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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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1 09:13:53
 【中喜财税专家每日一题(8月11日)】
 【中喜财税专家每日一题(8月11日)】
问:按照国资委要求,我集团公司为加强企业国有资金的管理,将所有下属单位的资金统一汇总在一个资金池内,统一调度集团内部的资金使用,并向上划资金的下属单位支付利息,支付的借款利息与银行存款利率一致。请问成员单位上划资金收取的利息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将资金汇入资金池而取得的利息收入按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五)1.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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