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13 13:49:15
【中喜财税专家每日一题(8月13日)】
问:母公司吸收合并子公司形成的投资亏损造成的母公司亏损能否适用五年弥补?
答:吸收合并如采用一般性重组,被合并企业应作清算处理,未弥补亏损不得结转给合并企业;如采用特殊性重组,被合并企业未弥补亏损可按规定计算限额并在其剩余结转年限内由合并企业弥补,但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是指按《税法》规定的剩余结转年限内,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并且不能超过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弥补期限(5年补亏期)。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及《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4号公告)
专家点评:特殊或者一般,关键区别就是税收待遇,特殊重组可以延续亏损,但也有时间和限额。凡事都有个度,这也是人性的的弱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