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19 09:22:51
【中喜财税专家每日一题(8月19日)】
问:请问一下建筑总公司中标签的工程合同,又授权给分公司具体施工,请问,这种情况,开发商给分公司付款,分公司开发票,合同是总公司签的,这种情况,开发商收的分公司开的发票有税务风险吗?可以这样做吗?请指教。
答:可以这样做。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学习感悟:从税务的角度,授权第三方要具备以下形式要件: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有建筑合同;建筑企业、发包方与第三方,要有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建筑企业、第三方同属集团内纳税人等,至于是否悖于其他法规,请自斟。